《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没离婚女方不抚养孩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履行抚养义务。不管夫妻双方离婚与否,都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 当然这种家庭内部问题最好和平解决,起诉之前可以到街道办或者居委会寻求调解。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无抚养关系的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从法律上讲,根据权力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无抚养关系的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此项义务是法定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可准许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 但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可准许轮流抚养,只能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确定。但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 这主要是因为轮流抚养的适用,较一方直接抚养复杂得多,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
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一般离婚后抚养子女到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被赡养人的自然情况的证明;赡养人的自然情况、人数,与被赡养人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被赡养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证据:权利主体方面:被赡养人健康状况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诊断。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