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的车辆管理所申领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并进行审核。对于达到报废要求和年限的车辆直接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而对于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将待报废的车辆移送至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由报废企业人员检查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动力总成是否匹配,确认无误后开始对车辆进行拆解并拍照。带着报废车企出具的《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机动车档案,车辆报废办理完成。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强制报废的车辆,应将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