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一、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二、申请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三、向检察院投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