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职工一个年度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 以石家庄为例: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报销不设起付线,方案范围内报销比例50%,高血压病每人年最高可报销225元,糖尿病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