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纠纷,纠纷发生之后,存在当事人抽逃出资的现象,而这种行为正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