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我国《民法典》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 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 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是中断。债权人向保证人进行催收,可以直接中断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债务催收时,即使债务人没有收到催收通知书,只要保证人收到催收通知书,那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就立即中断了,债务人也要承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作为担保人发现被骗,须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串通与骗取事实,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当然,法律也规定,担保人在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讨。所以如果证明不了的话,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看具体情况定。常说的担保人,多数指的是保证人,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借款人无论在哪种保证方式下都要还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要还款。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作为担保人发现被骗,须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串通与骗取事实,可以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当然,法律也规定,担保人在承担还款义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讨。 所以如果证明不了的话,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风险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不能随意撤销,除非有法定事由。在实际中,担保是一定重要的事,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及了解相关的注意事项,以免受到相应的连带责任。
借条上的担保人要负责任。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应结合主债务约定的具体履行期限确定。 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就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