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发生关联影响。有过错的担保人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无过错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主体无效,即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不属于担保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留置属于法定担保,无须签订合同,故担保合同种类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合同四种。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有下列内容: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住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以及担保人和债权人的签字、盖章等。
一.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二.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三.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不算。没有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