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补偿,应当补偿以下项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协议丢了怎么办。拆迁协议弄丢了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去补办拆迁协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归档范围。
对于无证房拆迁,以下三种是可以补偿的: 1、祖宅。在农村祖上传下来的房屋,其房屋是在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即使没有房产证,但其房屋的合法性是无异议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2、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房屋在农村,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法律规定并未完善,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管理比较松,法律也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因此08年1月1日以前是法律的界定,之前建造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3、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拆迁款一直不给可以去上级政府复议或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房屋时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具体补偿标准及方式、时间,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没有约定确切时间,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偿。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拆迁部门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那被拆迁人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履行。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房的买卖合同是否会受法律的保护,要看是否依法成立。 如果订立拆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拆迁房的买卖合同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该买卖合同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通常原房产证是谁的名字,拆迁协议是谁的名字,房产证也是谁的名字。但是房产证办理以后,可以过户,修改房产证名字。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
拆迁协议弄丢了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去补办拆迁协议。 根据《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安置费是一次性补偿的,不存在给多久的说法。且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是存在差异的。(1)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村的房子拆迁有三种补偿方式,1. 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 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 宅基地地价;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2)如果是城市(国有土地)的,城市的房子有两种补偿方式:1.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补多少;2.货币补偿,最低是周边房地产市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