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可以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