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安部第10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章第七条:拖挂式房车办理注册登记; 需要携带带有中文标示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及销售单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按照新车上牌程序,缴纳购置税,验车上牌,办理黄色挂车车牌;拖挂房车每年年检一次。
汽车拖挂小拖车规定: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