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主要区别如下: 一、拘留所和看守所两者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二、拘留所和看守所两者法律依据不同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设置; 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拘留所和看守所两者性质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四、拘留所和看守所两者法律监督方式不同。 对于看守所,《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五、拘留所和看守所两者管理方式不同 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拘留时间应从进入拘留所的时间计算,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拘留所放人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上午进行。一般是9点以后10点以前,个别在下午1:00-1:30还放一批。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通常在早上八点以后至下午的五点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释放。具体时间各地有所区别。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1、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2、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4、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被送去拘留所后,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家属一般是可以去派出所拿手机的。但如果是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的,那么家属是不可以去派出所拿手机的,需要委托律师去会见。我国法律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人在拘留所内不允许带手机。需要打电话,通过拘留所民警批准可使用拘留所内专用电话。
拘留所与看守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关押场所,它们的关押的对象、时间期限、会见和不得羁押的情况都不相同。
不可以打人。
在拘留所可以探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现在是法制社会,在哪里都禁止打人。拘留所里更是不允许打人的,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警察打人会受到行政处分,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押人员相互打架的,会被训诫,严重的会加械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拘留所被拘留的人,每天一般要做以下事情。1、面壁思过、做早操。2、学习法律、道德、文化等知识。3、简单的手工劳动。4、条件较好的看守所业余时间下棋看电视等。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要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学习;要参加拘留所卫生清理;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一、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二、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三、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