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下午1时许,通辽市科尔沁区温州花园小区发生了一起持械伤人事件,一人轻伤,一人被行政拘留。
4月16日凌晨,在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指挥和多部门的有效协同下,长安公安分局启动重大案件处置预案,发挥合成作战优势,多部门联动,高效运行,快速破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成功将企图潜逃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男,42 岁,衡水市人)抓获。
“持械伤人结合主观想法和对方伤情情况,可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对方构成轻伤,量刑在三年以下,如对方构成重伤,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致对方死亡,量刑在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持械行为会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涉嫌故意杀人罪,量刑就在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持械致人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当事人直接可以和解,可以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协议,免除行为人的治安处罚。 但是如果持械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则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