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的主要特征是,甲持有乙的股权;乙持有丙的股权;丙又持有甲的股权。 在牛市行情中,甲乙丙公司的资产都实现了增值,意味着它们所持有的别的公司股权也在升值,进而又刺激自身股价上涨,从而形成互动性上涨关系,也形成了泡沫性牛市机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人不需要持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同于公司的股东。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这里主要阐述由职工自愿出资组成的职工持股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
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不一定要最多。是否持股和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职务,而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以自己到场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2、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 3、面临公司注销的风险;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