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挂车的作用和车辆的结构形式比较特殊,但是尽管如此,它也是属于机动车的一种。在道路上行驶的时候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如果闯红灯了的话,也要按照正常的规定来进行惩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
一辆大挂车逆向行驶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确定,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九十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交通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后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
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能获得双份理赔,主、挂车两个连接使用,造成损失,如果只在主车或挂车其中之一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则与国家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不符,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更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
因为A2驾照是特定能开牵引车的驾照,而且实习期驾照是有效的,所以出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挂车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需要。 挂车需要到车管所注销,询问当地车管所,基本资料像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先备齐,最好有报废厂开具的证明(发票或凭证都可以),然后去车管所办理注销,如需要相关证明人的凭证,就去办理。 车辆没有走正常程序报废,但需要办理注销。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需要向当地的车管所沟通清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当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或者因事故等原因灭失的,应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车管所会在机动车报废期满前2个月,通知车主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如到期未办理,车管所将发布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1、办理报废汽车注销登记车主首先应将报废机动车送到有报废车解体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同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会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对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解体时必须有车管所民警在现场监督,将解体车辆车身、车架解体前后的照片存档,并填写“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车主可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凡车辆到了报废年限仍未报废的,车主不能办理新车上户等业务。
挂车需要到车管局注销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限定》,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解决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准则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车辆被盗,首先应该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会开具车辆被盗报案证明给报案者,报案者必须保存好这个证明,以防万一;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受损害赔偿职责问题的批复》限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导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受损害赔偿职责,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受损害赔偿职责。”
13米挂车属于全挂车,规定的报废年限是10年,可延期不超过5年。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