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挪用特定款物的区别
挪用公款和挪用特定款物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不包括物资。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