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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确需要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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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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