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在三日之内换押,只是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内换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一、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退回补充侦查换押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
换押期限三天的计算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内换押。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 人犯换押是指前一个诉讼阶段向下一个诉讼阶段过渡时前后两个承办机关之间办理的移交被羁押的未决犯的关押手续。 【法律依据】 《
侦查羁押期限与换押期限是不得超过两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