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期间,家属是可以探望的。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按照监狱法的规定,亲属和监护人可以进行探视。亲属的会见一般限制为直系亲属。一般情况下朋友不能去监狱进行探视。但是有些地方是可以的,例如广东省依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罪犯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本人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如果其它亲属、单位、组织探视的话,应该在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有关证明说明有关理由,经监狱有关部门审核后,也是可以探视的。
行政拘留探视一次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 1、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 2、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
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家属是不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在此期间可以委托律师,只有律师可以去询问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嫌疑人。 准确地说,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直至法院作出判决期间,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因拘留、逮捕等原因被刑事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都不能探视犯罪嫌疑人。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都没有被定罪,允许其家属、朋友探视可能对案件事实的侦查、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因此,当家属被刑事拘留后,不要试图探视,而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与其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去探视,但是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会见、通信等,并且办案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征求其意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不应当阻止。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可以先与之协商,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判据拘役的,罪犯每个月是可以回家一至两天探亲的,但现实执行情况堪忧,几乎没有看守所、拘役所等或执行这个规定。其后果,就是亲友不得不到看守所进行探视。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等期间能探视。具体的规定如下: (1)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 (2)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法院不能终止一方行使探视,但能中止。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拘役判决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属即可到看守所探望。在实践中,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视规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生效后,即可探视,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才可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