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 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 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 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
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 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
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承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 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