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处理措施包括首先要评估下游企业的资信和未来履约能力的改善,如果是具备较强抗风险能力的企业,可以接受延期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承兑付款等形式。如果是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企业且账款难以收回,旧账可以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提供担保等形式处理,新业务需要现款现货。 【法律依据】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
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采取以下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的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有以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临时征用房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措施。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采取紧急措施需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拒绝隔离观察的疑似病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