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赋予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务合同无需任何实质条件,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务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员工离职属于应当提前30天告知的情形而未告知,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