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受伤赔偿的依据也是适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的项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教育培训机构是有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全面性的,不仅仅是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后,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时通知家属等。
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超市摔伤是否是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超市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超市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下班途中摔倒不是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不是本人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才可认定为工伤。至于员工自己不慎摔倒的,应当由员工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1、按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 2、在单位摔倒算工伤,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职工的人身伤亡必须发生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3)事故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所引起的。
在企业或机构中由于工作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可视为工伤性质,通常而言,基于工作原因所造成的身体损害都有可能被判定为工伤范畴。 工伤的认定范围囊括了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之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遭遇突发伤害;也包括在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范围之内,进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先准备或收尾整理工作时所遭受的各类伤害事故等。
下班途中骑车摔倒不算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班途中骑车摔倒骨折,并非都是工伤,具体情形如下: 一、职工上班途中骑车自己摔倒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上班途中骑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摔伤骨折,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上班途中骑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摔伤骨折,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具体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骑车摔倒不算工伤。
自己摔倒算不算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职责不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 职工工作中午间用餐或上厕所虽然都是其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系工作原因范畴。 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的行为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也是为了更好的履行工作职责。 即使在用餐或者上厕所的情况下自己摔倒,也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单位摔倒,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的,一般不算工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单位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