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
保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为一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