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只要父母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监护资格也是可以撤销的
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若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未对被监护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或者长期虐待未成年人的方式,导致未成年人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还有可能恢复。监护人不正当行使监护资格,致使监护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其监护资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视情况恢复其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