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人了。不算是擅离职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这个要看公司规章制度是怎么约定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