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在无其他约定或特殊情况下,提供支付宝话费充值服务时间是电子凭证中记载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