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有权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权利则是收取报酬。因此在居间人履行其义务后,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录音制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