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的行为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中“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财产将子女“送”给
收养人的条件之一就是无子女,因此如果你是在1991年以前收养的,不受该条件约束,之后应当受此约束,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弃婴如何办理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
已经符合属于实质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即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亲友也公认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关于私自收养孩子是否会被判刑的问题,根据《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才具备收养资格,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也应
事实收养的认定条件如下:(1)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有抚
根据《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当然,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法律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