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收缴物品的法律依据:根据收缴物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收缴的物品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等。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案件收缴物品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收缴的物品有: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和赌资等。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其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规定,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