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了亲自抚养子女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不是获得了对子女的一种垄断,更不能借此否认另一方子女的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归于消灭。因此,一方想改变子女的姓名,必须与另一方协商,达成公识之后方可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孩子起名可以随母亲姓。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孩子的姓氏由父母协商一致决定。若是想给孩子更改姓名,可以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上关于孩子姓氏更改的约定是父母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