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属于刑事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最长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一、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三、也是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这个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况。 四、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所以,刑事拘留期满后,并不必然会释放。
是否会晚上放人,具体要看取保候审的决定书什么时候到达看守所。 公安同意取保候审后,会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书作出后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时候就放人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拘留所放人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上午进行。一般是9点以后10点以前,个别在下午1:00-1:30还放一批。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通常在早上八点以后至下午的五点以前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释放。具体时间各地有所区别。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1、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2、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4、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检察院批捕后一般是不能放人的。但也有两种例外的方式,一是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的,且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可以先从看守所放出来。二是不予起诉的情况。比如随着侦查的深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对于在押的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拘留所放人都是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在上午进行。一般是9点以后10点以前,个别在下午1:00-1:30还放一批。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通常在早上八点以后至下午的五点以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即可释放。具体时间各地有所区别。
拘留37天不放人家属可以做以下准备:①向侦查机关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②申请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管是刑拘还是逮捕,都是会通知家属的,一般来说刑拘的程度会比逮捕轻一些。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最长可达三十七日;逮捕的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拘留所放人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在到期后那一天内放人都合法的。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但是,按照司法实践的做法,一般是:关押期满后的第二天,早上8:30干警上班后办手续,签字,领取物品和劳动报酬,一般9:00放人。
刑事拘留15天放人概率无法判断,刑拘一般最多37天必须放人。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