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债务不成立,也就是免除债权的条件不成立。债权人放弃债务不成立的情形有: 第一,没有意思表示要放弃债务。 第二,免除没有指向债务人, 第三,债权人没有处分该项债权的权利,或者债权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时对债务进行的免除; 第四,债权人被宣布破产时,债权人所做免除的意思表示不成立。 第五,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
放弃债务的公证书可以撤销。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