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的期间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1、如果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重伤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通常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死亡或用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他人重伤,还导致他人残疾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2、立案标准不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3、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二、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1、故意伤害怎么认定,行为人只要是出于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即可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2、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抱着故意伤害他人的目的实施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他人死亡,看起来可能像是故意杀人,但是只要行为人没有想要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即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2、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于其自身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量刑上比一般的故意伤害罪重。 3、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若是没有其他加重、从重或者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残疾、手段特别残忍的,则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死刑。2、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军人为了逃避军事义务在战时自伤身体的,应适用刑法第434条。他人的身体不包括假肢、假发与假牙,但是已经成为身体组成部分的人工骨、镶入的牙齿,也是身体的一部分。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理由,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构成本罪。伤害,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责任形式为故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可能成为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对伤害的具体程度有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所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只要求一般性的认识而非具体的认识,或者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即可。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应该赔偿: (1)医疗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一定要保管好票据原件。 (2)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为500至50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