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教师的工资:2006年7月1日后离休的,在养老保险方案建立前,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教师的工资人员: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 4、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 5、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