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不能断绝父女关系的。
法律上是不能断绝亲子关系的。
我国法律上法律上没有程序可以断绝成年人之间的父子关系,如果是与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的,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关系成立后,与生父母的关系就会断绝。如果是养父子关系脱离,应该去民政部门办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这种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智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子女是不能断绝关系的。 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
断绝父子关系法律途径:1、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是不能自认而解除。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 2、若是属于收养的情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在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你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则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依据现行的法律,无法与亲生断绝。 要想从法律上断绝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只有一种办法:即合法的被其他人收养,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的收养关系,此时,法律上会承认与亲生父母及其亲属的一切关系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我国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当事人双方永远是姐弟。一般情况下,姐弟之间是没有抚养关系的,如果相互之间矛盾较大,可以相互不来往。在我国,姐弟关系是不能断绝的,两者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没有断绝亲属关系的程序,也不承认任何类似行为。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兄弟姐妹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基于父母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这种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兄弟姐妹间的兄弟姐妹关系
离婚后断绝父女关系不可以,因为法律并不承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无论是因为父母离婚或其他原因都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也不会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任何形式的断绝父子父母母子母女关系的声明、协议或者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