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一)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