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不一定无效,经追认有效。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追认权的行使没有期限限制,被代理人应当主动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已经进行催告的,被代理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有下列三种情形: 1、当事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 2、当事人超越代理权,实施了代理行为; 3、当事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了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追认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履行债务;就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
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又称为可追认的行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追认而有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强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关键需要看无权代理合同在事后是否被追认,如果事后被追认了,那么该合同就由无权代理变为有效代理,该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及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未被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及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
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不是必须承认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在通常情况之下,由无权代理人缔结的合约被视为效力待定,只有当被代理人予以确认之后,这份合同才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被代理人(即被代理的人)是否追认。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