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2015)綦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四百三十八万六千五百七十二点五五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三、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易商通宣传资料、银行U盾、笔记本、用于作案的银行卡予以没收。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撤销(2015)綦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犯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二、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四百三十八万六千五百七十二点五五元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三、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易商通宣传资料、银行U盾、笔记本、用于作案的银行卡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