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流程:1.所需材料: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住所证明;2.居住住所证明:租房合同、工厂或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3.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4.符合条件的,民警当场受理并出具《暂住登记凭证》。
若公民在外省有暂住证的情况下,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暂住证需要的材料: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3、申办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