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赋予了业主可以解聘和更换物业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因此要更换物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更换,单凭业主个人的意见是不可以更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