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属于一方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爷爷的遗产,孙子不能直接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子女没有份,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与子女没有直接的关系,子女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该财产是属于夫妻间的,不过双方可以协商将财产分给子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时,与子女没有直接的关系,子女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该财产是属于夫妻间的,不过双方可以协商将财产分给子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女方婚前房产男方没有份。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遗产继承配偶有份,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配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并且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方父母遗产另一方一般没有份,除非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此时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配偶父母的遗产。一般情况下,只有配偶本人有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继承的遗产是在婚内取得的,该遗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此时的出嫁女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虽然妇女已经结婚,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在遇到征迁中可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出嫁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此种情形下出嫁女也有权取得征地补偿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出嫁后户口迁入其他村的:此种情况也需要区别对待: 1、如果户籍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
户口在娘家拆迁有补偿。只要当事人户籍没有迁出,就应该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所有政策和待遇,因为户籍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