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乘坐高铁,但是儿童在乘车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不能独自乘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十九条规定,承运人一般不接受儿童单独旅行(乘火车通学的学生和承运人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除外)。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儿童票的座别应与成人车票相同,其到站不得远于成人车票的到站。
未成年没有身份证可以坐飞机,中国民航总局规定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以用学生证或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乘机,规定如下:16周岁以上的公民是要求办理身份证的,16周岁以下可以自愿办理。可以给孩子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购买儿童票时,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件,如出生证、户口簿等。十六岁以下未成年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中国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人类证件,港、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外籍旅客的护照、旅行证、外交官证等。
违背他人自愿的,和对方发生关系不知对方未成年的,构成强奸罪。如果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能够证明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年满十六周岁就要判刑。但是法律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所以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上有一定减轻,具体几年根据具体案情由法官决定。
16岁未成年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应按照其所触犯的罪名由司法机关来判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应该年满十六周岁,所以十六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开,十六岁以下的不可以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孩子未成年,如果父母不管,可以要求指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 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名下可以有房产。 未成年人虽然没有独立签订购房合同的能力,但是家长作为房产购买人可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署成未成年子女的名字,也就是家长将房产赠与孩子。 未成年人有房产拥有权。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一般来讲,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当然也不能凭自己的劳动收入来获得房产,但是他可以接受别人赠与的房产。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履行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学校学生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学校学生保护的支持措施、服务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监督和评价。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对转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应当保留学籍,原决定机关决定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落实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辍学或者休学、长期请假学生的报告备案制度,对辍学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劝返,劝返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