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 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有可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借款合同不签名一般情况下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有例外规定,虽然借款合同没有签字,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时,则该借款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夫妻一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 1、产权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 夫妻双方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比比皆是,而在房屋买卖中,未登记的共有人往往以出卖人未经其同意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对于这种情形,个人认为只要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一般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当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原则,善意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合同附件未签字但是有双方的手印或者盖章的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未签字也没有按手印和盖章,但是双方在主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合同附件效力的,附件同样有效。
无效。因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甲乙双方都要签名盖章才能生效,单方签名盖章合同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如果仅仅是形式问题,一般不要求必须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盖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生效”字样。因此在形式上只要公司盖章一般情况下均有效,但实体上不排除公司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勾结私自加盖公章被证明属实,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保险钱交了没签合同退钱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相对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退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没有签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合同附件未签字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的,附件有效。合同附件未签字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在未签字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履行附件约定的义务且约定内容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规定的,对方接受时附件有效。
股东要求退出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公司存在法定情形,如做出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2、申请股东应当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可以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