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若雇主无法继续与雇员签署新的合同,则有义务向后者提供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的第五款规定,除非雇主能够维持甚至提高原有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薪资福利待遇或其他条件以续订劳动合同、但雇员却表示拒绝续订的情况之外,如果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第一项规定而得以终止,那么雇主应该向雇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