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有罚款权利,而且基本上都是由消防大队具体实施罚款执法,如果不交的话,就是违反其它相关法律的行为,会依据其它相关法律处罚,更麻烦。消防法这个58-64条都是处罚的,具体的如下: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分情况讨论。消防机构分为“消”和“防”两部分。专职消防队属于“消”的部分,主要负责火灾扑救、火灾事故和其他紧急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没有执法权。属于“防”的部分负责火灾事故的预防,包括宣传、检查、监督和处罚,这些工作都是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的,是执法行为。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是行使上述执法权的主体,他们才具有执法权。
物业管理处无权在电井贴封条,封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法律意义,例如公安的行政封条,意义有:被贴的建筑物里已不具备合法的生产条件,消防措施不达标,该建筑物里的一切生产设备已被申请公开拍卖抵押等等,任何人不能对封条进行私自撕毁、涂改、移动,否则就要面对法律责任。 因此物业管理处作为非行政组织,是无权在电井贴封条的,否则还可能惹火上身。
物业没有权力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业主采取罚款措施。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服务合同。业主的权利是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权利是收取物业费,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所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管理,管理是行政机关的职责。
1、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2、业主得到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是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物业服务公司仅仅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无权,物管公司是业主请来管理小区的,不属于行政部门,只能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管理。业主的房子业主有绝对的权利。在业主不对他人做出影响的情况下,业主有完全的支配权。物管并没有权利限制业主自行更换入户门的自由,只是换门必须要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业主更换的入户门必须向和原门开启方向一致。物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购房业主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只要在不违反消防、安全的要求下,可以自行更换房门,物管公司无权干涉。”
物业没绝对的权利禁止,但为了公共安全业主有责任配合。如果业主将车辆放入房间内部,则物业一般无权干涉。如果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进行车辆充电,则是明显的侵占公共区域行为,涉及堵塞楼道、堵塞门厅、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无权,物业是不可以锁车的。物业锁车实际上是侵占物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不论是从民法、物权法还是相关规定来看,物业是服务部门,不是执法机关,物业和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所以物业无权锁车或者采取其他强制的措施,对车辆上锁是侵犯了业主的物权,若是对业主造成了损失,还应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如果是物业私自投放的话,是可以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后,按照限定解决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增加专项维修资本,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见,既然小区内的电梯隶属物业共用设备,其能否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至少应当由代表业主行使权利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获到商量一致。此外,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限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以只要是利用小区业主公摊面积做广告,无论是在电梯内还是在其他共用部位,广告收益理所当然都应该由业主共享。
不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