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缓刑也是犯人,但行动自由受到严格限制。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居住地的,必须在七日内报司法局审批,七日内报司法局审批(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同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机构也有“每日听、每周开会、旬报、每月评比”的工作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离开居住或者流动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在缓刑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的规定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你可以去你住的派出所,向派出所报案。如果在居住的市、县以外,要经过当地派出所的批准。否则,不准擅自外出工作学习。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拥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如果想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要考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是牵引车、大型客车或者中型客车等,还需要考科目三。 韩国驾照转换为国内驾照,所需要准备的材料是身份证、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护照、国外驾驶证翻译件。这个翻译件需要去车管所认可的公司内翻译,在文本上需要加盖公章,还需要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侵犯财产罪构成包括的条件: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单位财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申领生育津贴。在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医疗费用后,系统自动完成生育津贴的申报登记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符合政策规定计发的生育津贴直接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2.社保经办临柜申领生育津贴。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流产,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实现生育医疗费用挂账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至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及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申请条件:一、具备当地户籍或者是农村户口的妇女要生育,无论是在职或者是失业,曾经参加过当地城镇社会保险所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二、并不是本地户口的劳动妇女,但与相关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一种劳动关系,甚至还享有五险。三、职工所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都是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但是也要在所处的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的费用。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三种情形: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拒不提供财务账目;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一、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拒不提供财务账目。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需要追加股东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认定索贿的四个条件是: 1、本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行政拘留可以转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不能转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这两大部门法都没有规定刑事拘留可以转变、抵扣行政拘留,也没有共同的上位法规定可以转变、抵扣。2004年公安部《关于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问题的批复》说“经征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应当将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折抵行政拘留时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的,应当依法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依法被裁决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时间已经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已经折抵的刑事拘留时间不再给予国家赔偿。”但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安部的文件显然是越权的。之后,2013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也规定,刑事案件撤销后,可以移交行政处理。但部门规章,显然也不应涉人身自由抵扣,这个本该是法律规定的立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