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
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动。 2、该行动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3、侵权行动和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寻衅滋事的构成三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以及犯罪行为。 1、犯罪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行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
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单独的自然人。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 《刑法》第30条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善意取得构成条件如下: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1、为他人管理事务;2、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他人事物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侮辱谩骂可能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 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等)、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