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是: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要素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为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具备下列要件才构成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 1、擅自出卖国有档案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存在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四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3、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符合以下条件会构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3、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可以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对于拒不还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恶意欠钱不还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地违法情况,必须造成了严重的民事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维权处理。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