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用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林地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它土地不同的特点。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更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
1、已承包的林木被征用应当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按照1-3年、4-13年、14-20年、21年以上等年份进行阶梯性分段,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1、承包地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 2、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3、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