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业油烟排放问题的管辖权限属于县级及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那些未采取有效油烟净化措施而超出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在居住区域内新设立、改造或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将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